财政部:3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发布时间:2023-10-10
投诉人诉称,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四百七十三号至第一千四百八十六1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
项目成交公告内容不完整;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答复询问;磋商文件编制不规范;代理机构未依法定程序组织磋商活动;样品评审有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招标文件限制供应商质疑权利;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代理机构、第三方及相关供应商以不合理的平台对接要求,垄断招标过程。
第一千四百八十五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答复询问的问题限期改正。
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相对于质疑、投诉更为严肃的法律程序而言,询问是一种简易、便捷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都必须作出答复,如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或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宜公布的信息等,则应依法不予答复。同时,为了化解争议、避免矛盾升级,对于依法不予答复的询问事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不予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4.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7.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0.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11.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3.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14.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6.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7.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8.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询问答复时间: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0.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2.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3.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4.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25.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27.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28.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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