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0-09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是在每个具体的招标投标项目中,临时依法组建。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也有招标人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 招标人的代表
招标人的代表,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但是,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进入评标委员会;相反的,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性活动,非专业人员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所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还应有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对评标委员会及相关方面的专家成员的人数规定,不尽相同。例如:
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虽然评标委员会由不同的成员组成,但每个成员在评标中权利平等。任何专家成员不能因其属于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而享有更多的表决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成员,与专家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如果根据工作需要,在评标委员会中安排评标委员会主任等负责人,该负责人也不能在表决中享有较其他成员更大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根据该规定,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因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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