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国家濒管办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2019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名录中有区分名录i,名录ii,名录iii,分别对应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i,附录ii,附录iii,相关进出口活动要遵照公约的规定来进行。
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相关规定,附录i,附录ii,附录iii的进出口管理有相同点,也有明显的区别。列入附录的动植物的物种标本贸易(活体,死体,衍生物)的进出口都要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件。
列入附录i的动植物物种标本不允许有商业目的的交易。附录ⅲ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从将该物种列入附录ⅲ的任何国家出口时,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附录iii的物种标本后备注的国家即为提出将该物种列入附录的国家)